欧邦橱具公司代理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的主旨本规章规定重庆市万州区欧邦住宅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邦橱具)与代理店之间的交易有关事项。第二条:代理店的销售区域代理店可行销售的区域,依协议来决定。代理店如欲于指定以外的区域进行买卖活动,应事前与欧邦橱具公司联络,取得其认可。而在某种情况下,欧邦橱具公司必须估计此店与其他代理店的竞争情况,做深入的调查与研究,确定无显著影响后方可予以认可。第三条:经营商品代理店所经营的商品必须是由欧邦橱具公司生产、附有欧邦橱具公司商标的所有产品。第四条:销售责任额代理店的每月销售责任额为万元以上。但此责任额必须是第三条规定商品的总额。代理店须于每月25 日之前,向欧邦橱具公司提出下个月份的销售预定。第五条:经销处等的设置代理店可在自己的责任范围下设置经销处及代办处等。但设置之前须与欧邦橱具公司联络,取得其认可方能实施。第六条:销售价格货自我经发给代理店的商品价格与代理店卖给顾客的售价,必须依照另外规定的价格表来进行。前项的价格如发生变更,前者须经双方协议、后者需依照欧邦橱具公司的业务制度实施。第七条:交易保证金等代理店须照交易额, 事前缴交万元人民币金额给本公司, 做为加盟权利金, 欧邦橱具公司再发给此金额范围内的经营区域给予代理店。第八条:代理商必须向欧邦橱具公司提出相关资料,如必要的资料 ( 例如客户名册、 预估客户名册、销售计划等 ) 。第九条:欧邦橱具公司交货方式与运费本公司以欧邦橱具公司工厂为交货给代表店的地点。但如代理店另有提出请求,可送货至其指定地点。关于前项,如另有声明则产品的装箱费、运费由代理店负担。运送途中如发生事故,其费用负担由欧邦橱具公司与代理店双方经由协议后决定。第十条:退货当货品与代理店的订购内容不同,或不良品的制造责任明显为欧邦橱具公司所有时,始能接受退货条件。第十一条:付款条件货款的缴付与订货必须付30%的预付定金,到货须马上付清余款70%。前项付款以现金给付,后者可以15 日以内为期的支票为主。第十二条:暂停出货代理店如未能履行前项付款义务,或有违约情况发生,欧邦橱具公司将暂停对其出货以便观察。第二章 对代理店的支援第十三条:主旨为促进代理店的销售绩效、欧邦橱具公司代理店之间的互助关系,本章特别制定各种奖励及支援制度。第十四条:交易奖励制度以下奖励制度适用于代理店的销售及付款事宜。( 一) 销售额增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