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及轮渡乘坐规则第一条为维护本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乘坐本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的乘客,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乘客候乘公共汽车、电车、轮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在公交站点、 轮渡码头或者指定的方位排队等候,不得在车行道上候车;(二)车、船停稳后,先下后上,依顺序登乘,不得争抢、翻越候车船栅栏、爬窗、扒车、吊门等;(三)乘坐无人售票车在前门上车、后门下车,乘坐铰接车在前门和后门上车、中门下车;上车后主动向车厢内移动,不得相互推搡或滞留在车门处影响后续乘客上车;(四)上下船时注意客船与趸船间的空隙,防止踏空、摔伤等意外事故发生,渡船离岸时不得抢乘;(五)礼让“老幼病残孕”及怀抱婴幼儿的乘客上下车、船
2第四条下列人员不得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轮渡:(一)醉酒不能自控者;(二)无人护送的学龄前儿童;(三)无人陪护的精神病患者;(四)赤膊、赤足、穿拖鞋者;(五)烈性传染病患者;(六)携带易燃性、易爆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者;(七)携带枪支、弹药或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者;(八)携带物品长度超过1
8 米,或重量超过50 公斤,或占地面积超过0
5 平方米者;(九)携带犬类或其他有碍他人安全与健康的动物者
第五条乘客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轮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进入驾驶室、坐引擎盖和其他有碍安全的部位;(二)与司机闲谈和催促司机开快车,随意要求停车上下;(三)自行开关车门及操作其他车内安全设施;(四)将身体任何部位及携带物品伸出车船外;(五)编织针织品、削水果等;(六)非“老幼病残孕”者占用“老幼病残孕”专座;(七)携带物品占用座位或堵塞通道;3(八)躺卧、蹬踏或在座位上站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