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公安执法与公安执法调解1
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调解公安行政管理过程中因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已成为公安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公正的调解发生在公安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民事纠纷,对于缓解矛盾,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教育惩处违法行为人,赔偿补偿受害人损失,都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公安机关调解的纠纷主要有两大类:一是治安纠纷及其与治安纠纷相关联的民事纠纷,在实践中这类通常被称作是“治安调解”;二类是普通的民事纠纷
所谓“治安调解”是属于行政调解的一种,是指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主持下,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且情节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召集双方当事人所进行的法律宣传、明辩是非、说服教育并经过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行政行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对治安调解的范围作了进一步的调整
该规定第 10 章第 145 条规定公安机关对问饭治安管理的下列行政案件可以调解处理:第一,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造成轻微损害的
第二,因民间纠纷造成他人财物毁损,情节轻微的;第三,其他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纠纷各方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治安调解具有行政调解的特征:即除调解公民之间的纠纷以外,还可以调解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的纠纷;同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和法定程序进行;治安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必须履行,否则相对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调解结果具有强制性)
普通的民事纠纷调解的法律依据及其主要类型 《人民警察法》第 21 条规定:“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与帮助
”这一规定意味着,公安机关对民事纠纷可以进行调解,尽管这一规定规定了警察的基本职能定位,但作为一项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