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谐语境下律师制度价值目标之分析和谐语境下律师制度价值目标之分析 摘要:在和谐语境下,律师制度的价值既有现实层面的价值目标,也有理想层面的价值目标
现实层面的律师制度价值是人们对律师制度现实需要的满足,具体体现为权利保障价值和经济效益价值
理想层面的律师制度价值是人们对律师制度价值更高一级的理想追求,即律师应当济弱扶贫、匡扶正义的价值目标,这种理想追求反过来又在指导和影响着律师制度的进展和律师职业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和谐社会;律师价值;基础;目标 修订后的《律师法》除首次明确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外,还特别强调“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将原来的“两个维护”从第一条中调整过来,同时在职能上又加上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这样“三个维护”,不但全面概括了律师的职能定位,而且更加凸显国家立法对律师制度的价值认同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确立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开辟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境界
充分发挥律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是社会各界的共识
笔者认为,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律师应当扮演什么样的社会角色以及律师制度的价值目标取向,不仅是事关我国律师业健康进展的问题,而且是事关我国社会是否能够真正达到和谐的全局战略问题
一、律师制度与和谐社会之价值基础 律师制度的价值,是指作为客体的律师制度对于价值主体的社会服务对象所具有的意义,包括律师制度对于社会主体的法律服务需要的满足和社会主体关于律师制度的绝对超越指向
律师制度价值主体是指与律师制度发生关系、对律师制度进行评价的所有人,包括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当事人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包括律师制度规则的制定者即立法机关以及司法行政管理机关,还包括与律师执业活动密切相关的执法机关以及对律师制度进行评价的其他人
律师制度的价值客体是1下载后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