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管理办法(2024.4.29 立法小组修改稿)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注册管理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宗旨和依据】为了法律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依托单位的作用,保障科学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依托单位,是指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注册且在科学基金工作中依法履行管理、服务和监督职能的单位。依托单位的注册、监督、保障、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基本原则】依托单位的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法律规范、有效监督、保障有力的原则。第四条【基金委职责】自然科学基金委在依托单位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和决定依托单位注册申请、变更以及注销;(二)指导依托单位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和组织培训;(三)监督依托单位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四)其他与依托单位管理相关的工作。第五条【依托单位职责】依托单位应当仔细履行科学基金管理工作职责,法律规范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及实施的全程管理。 依托单位应当配合自然科学基金委及相关部门对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注册管理第六条【注册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讨论机构以及其他公益性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申请注册为依托单位: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业务范围中具有科学讨论的相关内容;(三)具有从事基础讨论活动的科学技术人员;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四)具有开展基础讨论所需的条件;(五)具有专门的科学讨论项目管理机构和制度;(六)具有专门的财务机构和制度;(七)具有必要的资产管理机构和制度。第七条【注册受理】自然科学基金委每年一次集中受理注册申请,受理注册通知应当在受理申请起始之日 30 日前公布。对因国家经济、社会进展特别需要或者其他特别情况需要注册为依托单位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随时受理注册申请。申请单位应当按自然科学基金委的要求提交注册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第八条【审查公布】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及时完成注册审查并作出决定。 自然科学基金委决定予以注册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者并公布依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