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地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自查标准(试行)地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自查标准(试行) ****地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消防安全工作自查标准 (试行) 1.总则 1.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地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地、县(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包括列入重点单 位的个体工商户。 文物保护单位不适用本标准。 1.2 使用方法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至少每季度根据本标准检查一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按要求填写《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自查意见报告书》(见附录 A),在下一季度的前十天上报消防支队或消防大队。 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单位应当每月根据本标准检查一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按要求填写《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自查意见报告书》,在下月的前十天上报消防支队或消防大队。 1.3 法律责任 各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61 号)等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对检查工作和《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自查意见报告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各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自查意见报告书》或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发现不执行本标准的,公安消防机构应根据《****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1.4 实施与解释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本标准自 202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本标准试行期一年。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地区公安消防支队解释。 2.消防安全责任 2.1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2.1.1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在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2.1.2 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2.1.3 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车间、班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 2.1.4 确定部门、班组、岗位消防负责人。 2.1.5 每年根据工作实际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存档备查。 2.1.6 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2.1.7 落实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经费。 2.1.8 根据消防法规建立专职消防队。(见附录 B) 2.1.9 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 2.1.10 火灾隐患及时整改、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及时解决。 2.1.11 职工超过 40 人以上的单位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 2.2 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2.2.1 单位应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主管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