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地方性法学院校本科教学的总体现状及改进地方性法学院校本科教学的总体现状及改进 摘 要:目前的法学本科教学中,教学主体现状是老师知识结构不健全,学生主动思索精神的缺乏和老师与学生主体地位不平等等;改进办法有:健全老师知识结构,注重学生的主体性地位
目前法学教学方法总体上具有单一性,实践教学方法不足等现状;对此,应重视多种教学方法的综合应用,并在此过程中注意培育学生的能力
法学本科课程体系存在综合性课程不足,实践课程之间缺乏层次性,选修课设置的盲目性等现状;下一步要开设跨学科课程,注意实践课程间的层次性和选修课设置的目的性
关键词:教学主体;教学方法;课程体系 一、教学主体及关系现状与改进 (一)教学主体及关系现状 1
老师知识结构不健全 教学主体是指教学过程中的老师与学生
目前,法学本科院校的老师绝大部分来自于高校硕士或博士毕业生,较好的二本院校一般要求是博士讨论生,一般的二本院校是硕士毕业生
这些高校毕业生一般是从本科、硕士到博士一直读下来的,很少有实践工作经验,毕业之后直接上讲台,讲授的内容也是以理论知识的传授居多
这就造成一种现象,即法学教学中的“重视理论讲授,轻视社会实践”
美国霍姆斯大法官的“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一语,道出了实践对于法学的重要性,即法学在本质上是一门实践之学
法学理论来源于实践,是对实践经验的提升,反对来,这些理论又指导实践
这样子法学理论和实践就联系在一起了,二者相互促进、相互关联,理论从实践中来,又到实践中去
那种只讨论法学理论,而不关注实践的讨论方法,是空洞的讨论方法,其本身也许只能制造一些理论上的新词或乌托邦式的理论推演
这样的理论对于实践没有任何指导意义,也意味着其生命力的羸弱
既然法学是一门实践之学,那么作为法学老师,就其知识结构而言,不仅仅要掌握本学科法学的理论知识,前沿问题,而且更重要的是要有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