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附件: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执业行为,保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质量,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名义执业和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执业是指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并对完成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相应专业结论或总结论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行为。第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国地震局)对全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保证工作质量。第六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执业分地震活动性评价、地震构造评价和工程场地地震影响评价 3 个专业类别。注册为地震活动性评价专业类别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应当在国家标准 GB 17741《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规定的区域地震活动性评价、近场区地震活动性评价地震危险性的确定性分析、地震危险性的概率分析中承担相应的评价工作。注册为地震构造评价专业类别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应当在国家标准 GB 17741《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规定的区域地震构造评价、近场区地震构造评价、地震危险性的确定性分析(地震构造评价部分)、地震危险性的概率分析(潜在震源区划分部分)、地震地质灾害评价中承担相应的评价工作。注册为工程场地地震影响评价专业类别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应当在国家标准 GB 17741《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规定的场地地震工程地质条件勘测、地震动衰减关系确定、区域性地震区划、场地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地质灾害评价、地震小区划、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复核中承担相应的评价工作。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应当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且不得超越聘用单位的从业范围。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全国各类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小区划。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执业范围:注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除必须由中国地震局审批的工程项目以外的建设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