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保护区相关要求序号法规名称地区一级水源保护区要求二级水源保护区要求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 修订版)全国禁止设置排污口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违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 或 者 关 闭
禁 止 从 事 网 箱 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违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为,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禁止设置排污口
禁止在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在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 百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全国应符合《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I类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 修订版)执行
应符合《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禁止在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违者将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 府 依 法 责 令 其 停 业 或 关闭);禁止超标(国家或地方标准)排放污染物(违者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