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暖、 消防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水电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工程概况一、工程名称:二、工程地点:三、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含人工、包材料耗用、包工具机械设备、包工期、包质量、包配合费、包调试、包验收通过、包安全文明施工、包场地内临时水电安装及安全文明施工) 。四、承包范围:设计图纸范围内水、电(含弱电)、暖、消防(含自动报警等等)、通风等所有安装工程内容总承包。(设备安装除外,但包括管道与设备的连接;不含室外配套安装部分) 。具体施工范围以甲方现场指定为准,乙方须完成以上承包内容直至通过甲方、业主、监理、质检部门验收。第二条:合同工期:1、合同总工期:本工程工期共个日历天;2、开工日期:(具体开工日期以通知为准) ;3、竣工日期: 2014 年 10 月 1 日(该工期双方已经充分考虑可能影响进度的客观因素和季节因素) 。4、本工程阶段性工期以甲方确认的《工程整体进度计划》为准,乙方须无条件执行。5、根据工程总体考虑,甲方可以要求乙方优先完成一个或多个部分或调整施工顺序,乙方须无条件服从,并且不得延误剩余工作;6、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A、不可抗力;B、由于重大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越过20% );C、恶劣天气或恶劣天气带来的后果(天气不致影响工程施工的除外),以诸城市气象台记录为准;D、乙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甲方收到施工所急需的指示、图纸、详图或标高,以致影响施工造成工程停工的。乙方必须在上述情况发生后5 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书面报告。甲方在15 天内,书面给乙方公平竣工期限的延长和经济损失的赔偿。E、乙方在 C 条款情况发生 5 天内,应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产生的工期延误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 甲方在 15 天内提出答复意见。乙方在C 条款所述事件发生后 5 天内没有提出局面报告,即被视为乙方无延期要求。第三条:工程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1、质量标准:精品,该工程必须达到通过省级优质结构质量验收的标准,同时必须达到业主、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