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6 “全民所有” 与“国家所有” 究竟有什么不同? 三天前,笔者撰写了“修改公司法不能‘以资为本’,应当重视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 一文。在文中明确提出,“由于历史的局限,公司法在立法当时受到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在一些主流经济学家的竭力鼓吹下,违反了我国宪法总纲中的主要精神,违背了‘以人为本’的基本思想,以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国家的同类法律为范本,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名,在公司法所规范的内容中主要体现了‘以资为本’的思想,因而从根本上改变了在一个国家中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者在企业中的主体地位,改变了我国从建国以来所建立起来的人与人之间的新型生产关系,将分配上的‘按劳分配’原则转变成以‘按资分配’为主,由此产生和激化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动摇了我国以公有制为主导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从而使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走上了一段本不该有的弯路,也完全背离了构建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目标。” 文中还对提出这一观点的相应依据作出了说明。 有人提出批评,认为公司法并无违反宪法的基本精神,也并无改变“按劳分配” 为主的分配原则。而且明确地提出,“全民所有就是国家所有” 。因此,笔者认为,为了阐明观点,有必要将宪法中提出的“全民所有” 与公司法中提出的“国家所有” 二者之间内涵和外延的区别进一步说清楚。 一、宪法和相关法律中的主要提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 年 12 月 4 日通过,已经多次修正) 现行宪法第一章总纲中第六条明确规定,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宪法第七条指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2 / 6 宪法第九条指出,“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宪法第十条指出,“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宪法第十二条指出,“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宪法第十六条指出,“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