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电气线路敷设”的相关消防规定 一、法律依据:《消防法》 案 由: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 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不符合规定 违反条款: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处罚条款: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引用标准规定 (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1
6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30m m
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2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 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4 宜与其它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
2 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 类液 体管道 、可燃气体管道 、热 力管道 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2 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穿金属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通风管道外壁敷设
3 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管等防火保护措施;敷设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宜采取穿金属管、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难燃材料的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4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 100W 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