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营改增”后房地产业税收的相关规定 一、取得不动产的抵扣规定 1
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 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 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 2 年抵扣的规定
二、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三、经营租赁不动产的征税范围 经营租赁不动产,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广告位 出 租给 其他单 位 或者个 人用于 发布 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 务缴纳增值税
四 、税率 和 特 殊 征收 率 及计税方 法 (一)销售不动产、提 供不动产租赁服 务的税率 为 11%;销售、出 租不动产的征收 率 为5%
五 、利 息 及费 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购进贷 款 服 务(支 付 利 息 )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