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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对照2014vs2011VIP免费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对照2014vs2011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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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对照2014vs2011_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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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对照2014vs2011_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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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新增:中国证监会审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仹购买资产的申请,可以根据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和诚信状况、财务顾问的执业能力和执业质量,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重组交易类型,作出差异化的、公开透明的监管制度安排,有条件地减少审核内容和环节。 明确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分道制工作要求 新增:第九条 鼓励依法设立的并购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投资机构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鼓励并购基金参与并购重组 第十二条 新增:中国证监会发现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 责令上市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核查并披露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外,(删除: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 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 0 0 0 万元)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仹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仸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 号)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新增:创业板上市公司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交易行为。 本条规定了借壳的标准,购买资产对象中增添收购人的关联人,撤消了原先购买资产对应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及净利润指标的要求,同时明确等同IPO和创业板不得借壳。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就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未来发展前景、当年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 第十八条 删除: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上市公司拟进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还应当提供上市公司的盈利预测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应当经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 上市公司确有充分理由无法提供上述盈利预测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 拟购买资产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强制要求取消,符合国务院1 4 号文导向。同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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