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 主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草案) 成 都 市 青 羊 区 水 木 光 华 业 委 会 筹 备 组 编制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使用说明 1、本规则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业主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咨询。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时,应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4、本示范文本条款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业主大会名称及其执行机构议事活动用房) 业主大会名称: 成都市青羊区水木光华物业管理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座落: 成都市青羊区光华村街 66 号 第三条 (业主大会宗旨) 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依法、依本建筑区划管理规约和本规则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四条 (与相关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自觉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房产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建筑区划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建筑区划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主动告知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日常运作中遇到矛盾 纠 纷 时 ,各 业主同意 提 交 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进 行协调 解 决。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五 条 (业主大会的组 成和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