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 (中保协发[2009]211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及其有关业务的各类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员工及其代理制营销员。 银行、邮政、机动车销售及修理厂等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招揽介绍、保险销售的人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是保险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是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奖励和处分的依据。 第二章 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 第四条 遵纪守法,服从监管,执行自律规则,遵守所在机构规章制度。不得违法违规,不得损害保险业形象。 第五条 重合同,守信用,恪守最大诚信原则,珍惜和维护保险从业人员职业声誉。 第六条 举止文明,谦逊有礼,坚持客户至上,认真履行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制定的各项服务 2 规范和承诺。 第七条 热爱工作,竭诚服务,维护所在机构利益和形象。不得玩忽职守,严禁参与承保欺诈、骗赔、多赔等活动。 第八条 勤于学习,精通业务,获得岗位所需要的资格认证,积极参加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组织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培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加强修养,严于律己,自觉执行廉洁从业各项规定。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应保护所在机构商业秘密,遵守与其签订的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不得擅自披露业务信息及客户资料。 第三章 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第十一条 坚持科学发展,防范化解风险,维护客户利益,统筹兼顾股东利益、机构利益及员工利益。 第十二条 不断提高管理能力,避免决策和管理失误。不得推卸对因本机构出现的问题应承担的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倡导客户至上的经营理念,鼓励开发适合人民群众需求的保险产品。不得采用明示或暗示手段,唆使或纵容从业人员从事有损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 高度重视保险理赔工作,努力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对属于保险责任的理赔案件,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赔 3 偿或给付;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通知。不得刁难客户,不得惜赔、拖赔、欠赔,更不得应赔不赔、无理拒赔。 第四章 保险销售、理赔和客户服务人员行为准则 第十五条 主动出示《展业证》或《执业证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