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家文物局 2 0 1 6 年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2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和质量监督,规范文物保护工程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的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工程检查)。 第三条 工程检查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由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工程检查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 工程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程序管理情况、工程效果和质量、工程资料、工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 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3 安全等。 (一)工程程序管理情况包括:申报审批、招标投标与合同、技术交底、工程组织管理、项目单位及人员资质资格、人员到岗到位和岗前培训情况、工程检查结论、隐蔽工程验收和阶段性验收等。 (二)工程效果和质量包括:技术方案落实情况,文物保护原则遵守情况,传统工艺使用和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情况;施工技术、工艺、做法符合质量要求情况,施工材料和构件检验检测情况,工程各分部分项及重点工序的实体质量评定情况,隐蔽工程质量情况,外部观感效果和工程效果评价等。 (三)工程资料包括:与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 (如技术方案、施工图、概预算)、 施工 (如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审批、管理等方面技术类和经济类文件。 施工前的文物保存状况,拆除、更换的构4 件,重要施工做法,新技术和新材料的试验过程,隐蔽工程等,应保留影像档案资料。 (四)工地安全包括:工程安全规范执行、安全防护设备配置、文物及人员安全防范措施等。 第五条 工程检查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工程检查部门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组人员。 (二)工程检查部门制订检查计划。 (三)现场查验。检查组查看工程现场,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提供相关工程资料并接受质询。 (四)召开检查工作会议。检查组听取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情况汇报;检查工程档案资料,开展工程技术、程序的合规性核查。 5 (五)评议并反馈意见。 1、检查组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做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检查结论,现场反馈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2、检查组现场填写《文物保护工程检查表》 、《文物保护工程资料核查表》, 并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