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业法制动态 第 1 期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5年 5 月 7 日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解析 编者按:鉴定结论是诉讼中一项重要的证据种类,司法鉴定工作与诉讼进程、诉讼结果关系密切
2005 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生效
我们就《决定》的具体出台背景、基本内容以及对行业的影响给予简要论述
一、《决定》出台的背景 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是在过去五十多年的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对司法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长期以来,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予以规范,司法鉴定管理方面出现了许多问题:管理体制的混乱、鉴定机构 2 的设置无序、鉴定人员专业技术水平的参差不齐等,造成实践中错误鉴定、利用鉴定结论徇私舞弊等现象时有发生
与此同时,限制鉴定次数、搞“终局鉴定”等作法,也与现行法律产生了直接冲突
近几年来,为解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决定》出台之前,部分部门也作了许多工作
司法部曾于2000年分别颁布了《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一律由司法行政机关核准设立并进行管理,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资格和执业活动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指导和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2002年分别印发了《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和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
各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管理部门建立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并对经其批准入册的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也制定了一些规定和地方性法规
这些法规、规定和规章,虽然力图对司法鉴定工作加以规范,但在一些重大原则问题上存在分歧,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