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与释义 一、标识内容(和标识位置) 1
产品名称(展示面的显著位置
如因包装原因无法标注时,也可以标注在可视面上
系列产品的序号或色标号允许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 2
化妆品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实际生产加工地(可视面) 3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可视面,生产批号除外) 4
净含量(展示面,如因包装原因无法标注时也可标注在可视面) 5
化妆品全成分表(可视面,如无法按要求标注时请参见本条指南的相关内容) 6
产品标准号(可视面或者说明书上) 7
生产许可证编号/QS 标志(可视面) 8
安全警告用语(可视面) 9
宜标注内容:使用指南、储存条件(可视面) 释义:展示面 是指化妆品在陈列时,除底面外能被消费者看到的任何面;可视面是指化妆品在不破坏销售包装的情况下,消费者能够看到的任何面(包括销售包装的正面、背面、顶面、侧面和底面以及在不破坏外包装的情况下打开花盒顶面后的一面或包装容器的任何一面,不包括说明书)
二、采用 IN CI 名 按照成分名称统一采用《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中的名称; 三、限性的理解 自GB5296
3《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批准之 日起 两 年 后生产的化妆品需实行 全成分标识
目前 GB5296
3-2008 已 于 2008 年 6 月 17 日发 布 ,即 全成分标识自2010 年 6 月 17 日开始 全面执 行
以下是逐 条解析 第 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第 二条 第 三条 [释义]本条是有 关于 化妆品和化妆品标识定义的规定 一、关于 化妆品的定义 本次 规定的化妆品定义与以往 监 管工作 中的化妆品定义以及国家 标准中的定义相比 ,将 牙 膏 、漱 口 水 等 口 腔 清 洁 护 理用品,以及香 皂 、浴 液 、洗 手 液 等 清洁 产品纳 入 到化妆品的范 畴 ,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