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博物馆藏品是国家宝贵的科学、文化财富,是博物馆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为了准确鉴别藏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加强藏品的保护管理,确保藏品的安全,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物馆应根据本馆的性质和任务搜集藏品。藏品必须具有历史的或艺术的或科学的价值。藏品必须区分等级,一般分为一、二、三级。其中,一级藏品必须重点保管。 第三条 博物馆对藏品负有科学管理、科学保护、整理研究、公开展出和提供使用(对社会主要是提供藏品资料、研究成果)的责任。保管工作必须做到:制度健全、帐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 第四条 藏品保管是博物馆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业务工作,应由馆长分工负责领导。必须设立专门保管部门或配备专职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并保持相 对稳定。 第五 条 保管工作人员必须认 真 学习 马 列 主义 ,刻 苦 钻 研业务,忠 于 职守 ,廉 洁 奉公。对于 接 触 有毒 药 品、尘 埃 的保管工作人员,应比 照 当 地 有关工种 享 受 相 应的劳 动保护福利 待 遇 。 第六 条 为保证 藏品安全、进 行科学研究或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文化部文物局 可以 调 拨 或借 用全国文物系 统 所 属 各 博物馆的藏品; 省 、自 治 区、直 辖 市 文物行政 管理部门可以 调 拨 或借 用本行政 区域 内 文物系 统 所 属 各 博物馆的藏品,其中一级藏品的调 拨 、交 换 ,须经文化部文物局 批 准。 第二章 藏品的接 收 、鉴定、登 帐、编目和建 档 第七 条 征 集文物、标 本时 ,必须注 意 搜集原 始 资料,认 真 做好 科学记 录 ,及 时 办理入 馆手 续 ,逐 件 填 写 入 馆凭 证 或清册 ,组 织 有关人员认 真 进 行鉴定,确定真 伪 、年 代 、是否 入 藏并分类 、定名 、定级。鉴定记 录 应包 括 鉴定意 见 及 重要分歧 意 见 。凡 符 合 入 藏标 准的,应连 同 有关原 始 资料一并入 藏。各 种 凭 证 每 年 装 订 成册 ,集中保存 。 第八 条 登 帐 (一)藏品总登 记 帐是国家科学、文化财产 帐,设专人负责管理,永 久 保存 。登 记时 要严 格 按 照 文化部文物局 规 定的格 式 ,逐 件 、逐 项用不 褪 色 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