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重点 由付世发收集、整理,仅供参考 1 《商法学》考试须知 总论 第一章 商法概述 (五、六或论述) 一、商法,是指调整因商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商法的特征:商主体与商行为具有营利性;商法规范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发展性和易变性;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兼具国际性的国内法
三、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是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基本法律准则
(一)企业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企业类型法定、企业内容法定和企业公示法定
(二)企业维持原则,通过各种法律制度确保企业组织得以稳定、协调、健康发展,尤其是通过各种制度安排尽力维持其存续
(三)保障交易简便、迅捷原则,商事交易追求资源利用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这就对商事交易的简便性和快捷性提出客观要求
主要体现为交易便捷性和短期时效主义
(四)维护交易安全原则,保障交易安全就是要减少和消除商事交易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交易行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
主要表现在对商事交易条件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和无因性制度
四、商法的渊源: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商事自治规则
五、(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1、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但是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或者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表现,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表现
如民事所有权制度是商事交易财产的一般规定,商事物权制度是商事交易财产的特别规定
2、民法与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即都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为主构成的法律
但是,民法是纯私法,调整的平权关系;商法则以私法为主体,兼具公法性内容,调整的是平权与不平权兼有的关系
3、民法调整范围广泛,适用各类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