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犯罪档案录入范围分析思考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
根据20XX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行贿犯罪档案录入的范围为:1997年刑法修订实施以来,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法院裁判的发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和政府采购领域的个人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的档案
但3年来的实践表明,这项工作在许多地区基本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据统计,笔者所在县每年受理申请查询50余起,但每年没有查询到一起行贿犯罪档案,另据笔者向其他一些基层院调查了解查询情况(注:笔者共调查2个市的8个基层院),查询结果也大体如此
根据调查,笔者认为,造成如此尴尬局面的原因,不是行贿现象少了,而是档案录入条件设置过于狭窄所造成的
一是不宜设定“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经法院裁判”的前置条件
因为,首先,行贿犯罪立案标准较高,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较少
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行贿犯罪立案标准为个人行贿在1万元以上,单位行贿在20万元以上,对单位行贿罪中,个人行贿为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在20万元以上
但在实际经济活动中,随着注册公司条件的放松和招投标的广泛推行,以个人名义从事经济活动的已经很少见了,基本都是以各类公司名义从事各种经济活动
因此,与之相适应的行贿案件,真正以个人名义行贿的案件是少之又少,绝大多数是以各类公司或其他法人形式出现的单位行贿,而单位行贿则需达20万元以上才够立案标准
从目前我国经济现状来看,司法实践证明,大部分地区的单位行贿个案尚难达到这一立案标准
而实践中,某些行业和领域行贿已演变成了商业潜规则,这些行贿行为与那些符合立案条件的行贿犯罪本质上并无实质区别,同样具有不小的社会危害性,但根据高检院规定,这些未达立案标准的行贿行为并不能纳入行贿档案查询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