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根本准则以及引导作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规范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指导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能的根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的主导思想和核心观念,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长期过程中形成的,体现着行政法基本价值理念,是整个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界定首先,行政法基本原则应体现法治精神,即行政行为应体现合法性
我国已建立起包括行政组织人员法、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法、行政监督救济法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法律体系
这个体系包括国务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行政基本法,一批部门性行政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规章,以及治安、工商、质量、金融、药品、食品卫生等具体执法领域的部门行政法
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的独立法律部门,是宪法的实施法,是动态的宪法又称“小宪法”
行政法实践着宪政制度的各项基本原则,其中“法治”原则是核心
因此,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当然应该体现宪政制度的“法治”的基本精神,简单地概括即是要保障公民个体自由和个体权利,实现公民各项权利的法治化
所以,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其自身部门法的基本特征
归纳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必须与宪法基本原则区分开来,但又必须与其保持一种母子法的关系
坚持强化行政法治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让一切行政行为都在合法性原则框架内进行,对于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公民合法权利实现具有重要的宪政意义
其次,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反映法的基本价值
法的基本价值有很多种,不同的学者作了不同的概括,但合理、公平、自由作为法的基本价值已被当今学术理论界普遍肯定
所有法律部门都应体现法的价值理念,作为独立部门法的行政法也应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精神,但我们不能否定法的价值在法律体系中应有其特定的价值排位,也就是说哪项价值更具有根本性
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深入发展,政府积极参加社会事务的管理,通过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