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治人性化关怀的实践第一件反映了法律如何看待公民的自由、安全和尊严
发生在广东的孙志刚事件,促成了我国长期以来对待城市流浪人员制度的大变迁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是这一变迁的标志
由“收容遣送”到“救助管理”,由把流浪乞讨人员视为城市社会稳定的威胁到把他们视为处于困境和弱势的“人”,由把救助困难和弱势群体视为沉重负担到自觉作为政府应尽义务等,无不体现了法律真正把人作为人、把处于不同社会层次的群体一视同仁地加以佑护的人性化关怀,是行政法治实践的重大进步
另外一桩反映了法律如何看待生命价值和秩序价值的冲突,即何者为先,何者为次
从这层意义上讲,《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制定颁布,是“生命高于一切”这一价值追求的宣言书
首先表现在法律名称的变化上
《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前,调整交通法律关系主要依赖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很显然,前者彰显法律对交通“安全”的关注,而后者则倾向于法律对交通“管理”的重视
前者所关心的“安全”正是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突出强调法律是执法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互动参与,强调其人性化的一面
后者所致力于达到的乃是一种“管理秩序”,突出强调对各种车辆和公民的“管理”,其居高临下和木然无生气的特点跃然眼前,冷冰冰且没有人情味
其次表现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
像行人在斑马线上行走,享有绝对的优先权,机动车负有充分注意的义务;像对一度出现在20多个大中城市法规、规章中的“撞了白撞”主张的彻底否弃,都体现着对生命的呵护和对法律上生命价值高于一切的理想的追求
除了行政立法实践外,政府的行政执法理念的变化,也反映了行政法治人性化关怀实践的进步
据报载,XX市为了改善交通拥堵状况,决定取缔人力三轮车
一改往日独断和蛮横的家长作风,XX市花重金采取“赎买”的方式收回三轮车,并对因此而面临失业的车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