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修订对照表(会审后修改稿)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1 - 原标准修改后标准1 总则1 总则( 不变) 2 术语2 术语和定义2.0.1城镇燃气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从地区性的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燃气质量要求的燃气。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2.0.1城镇燃气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从地区性的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 商业、工业企业生产、 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燃气质量要求的气体燃料。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2.0.2燃气经营企业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汽车(船舶) 加气经营企业的总称。2.0.2管道燃气经营以管道输送方式经营燃气,并以燃气计量表为计量器具与用户结算燃气费。包括管道人工煤气、管道天然气、管道液化石油气(含瓶组)的经营。2.0.3管道燃气经营以管道输送方式经营燃气,并以燃气计量表为计量器具与用户结算燃气费。包括管道人工煤气、管道天然气、管道液化石油气(含瓶组)的经营。2.0.3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以液化石油气钢瓶方式经营液化石油气,并以计量秤为计量器具与用户结算燃气费的。2.0.4瓶装燃气经营以钢瓶方式经营燃气,并以计量秤为计量器具与用户结算燃气费的燃气经营。2.0.4燃气汽车加气经营由燃气汽车加气站向燃气汽车加气的燃气经营。2.0.5燃气汽车 (船舶) 加气经营由燃气汽车 (船舶) 加气站向燃气汽车 (船舶) 加气的燃气经营。2.0.6燃气器具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2.0.5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为用户提供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等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服务。2.0.7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为用户提供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服务。- 2 - 原标准修改后标准2.0.8燃气服务为满足用户使用燃气的需要,燃气企业向用户提供的供气及相关服务活动。2.0.9服务窗口为用户提供服务的场所, 包括办事处(点)、用户服务中心、 维修站(点)、瓶装燃气供应站(点) 、燃气汽车 (船舶) 加气站等。2.0.10上门服务燃气经营企业的服务人员到用户燃气使用场所提供的服务活动。2.0.7 通气将管道燃气引入室内燃气计量表前的控制总阀。2.0.11通气将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