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河北农业大学文件校教字( 2013 )12 号河北农业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校风,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 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 2 - 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 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事假需附相关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病假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未请假或请假超过学校规定时间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 一律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的转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