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9 河北省餐饮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摊贩食品安全监督(备案
)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目的、依据)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餐饮摊贩,是指经营场所经相关部门许可, 在划定的区域内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露天餐饮服务活动
第三条餐饮摊贩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餐饮摊贩的责任)第四条餐饮摊贩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前,应当向经营所在地食品摊贩监管部门备案,并取得《餐饮摊贩备案凭证》
(备案管理)第五条餐饮摊贩备案坚持公平、简易、便民的原则
(备案原则)第六条餐饮摊贩备案时应提供下列信息和材料,并作出食品安全责任承诺(见附件):(一)餐饮摊贩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 / 9 (二)户籍或当地居住证明(这个需要所在地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 、摊主身份证件以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三)所在地城管或其他主管部门出具的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四)在划定的临时区域(点)、规定的时段,从事经登记的餐饮经营活动的书面承诺
第七条监管部门应当审核餐饮摊贩提交的登记信息及相关材料,并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符合要求的,或者整改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登记,并在指定的机构查实登记信息后,发放《餐饮摊贩备案凭证》(见附件)
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告知理由
(核发要求)第八条餐饮摊贩如需变更登记信息,应当到所在地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信息变更)第九条餐饮摊贩不得转让、涂改、出租、出借《餐饮摊贩备案凭证》
(禁止性规定)第十条餐饮摊贩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营场所应远离有毒、有害等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