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10418 栏目化药药物评价>> 临床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标题治疗失眠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及在特殊人群的研究要求作者赵德恒王健部门化药临床一部正文内容本文参考欧洲药品监督管理局人用药品委员会2011 年 2 月最新发布的治疗失眠药物临床试验指导原则,概括介绍了治疗失眠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以及在特殊人群中进行研究的相关要求
关键词:失眠药物临床试验1、原发性失眠的诊断治疗失眠药物临床试验一般应选原发性失眠患者,对原发性失眠的诊断是否准确,直接关系到试验能否成功
临床上对原发性失眠的诊断主要基于美国精神病学会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 DSM-IV-TR )标准:①突出的主诉是入睡或维持睡眠困难或睡眠后精力未恢复,持续至少1 个月;②睡眠问题(或伴随的日间疲倦)引起具有临床意义的苦恼或社交、职业或其他重要功能的损伤;③睡眠问题不仅发生于发作性睡病、与呼吸有关的睡眠障碍等的病程中;④睡眠问题不仅发生于其他精神障碍(如重性抑郁障碍、广泛性焦虑障碍、谵妄)的病程中;⑤睡眠问题不是由于药物或躯体状态的直接生理效应所致
还可以采用世界卫生组织( WHO )的国际疾病分类(ICD-10 )的诊断标准和国际睡眠障碍学会的国际睡眠障碍分类(ICSD-II )
当使用ICD-10 时,应符合非器质性失眠的诊断标准
当使用ICSD-II 时,应采用 “心理生理性失眠”的诊断标准
为了确保准确地诊断原发性失眠,应通过局部或全面的临床会诊进行诊断,这样可以排除相关的合并病症
在诊断时,源于多导睡眠描记术等方法的神经生理数据是很有效的检测手段
诊断必须考虑到或排除有干扰的环境因素,保证疑似患者有良好的睡眠习惯/卫生状况
还应排除过度饮酒或喝咖啡的情况
慢性失眠的定义要求症状持续一个月以上
必须在筛查时明确诊断并在研究入选/随机化分组时确认
详细记录既往及伴随用药情况
如果在导入期期间成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