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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台商对中国大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法律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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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律師說法,台商對中國大陸「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法律認識律師說法,台商對中國大陸「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法律認識 李永然 此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正,在「集體土地」上的規定著墨甚多,台商應就上述規定予以注意並認識,進用掌握契機予以合法運用,藉以保障權益並獲利。 筆者亦願藉本文針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涉及《土地管理法》修治的部分予以頗析,俾供大陸台商參酌運用。 台商在中國大陸需要運用土地,方能進行設廠、投資、開發等,且除了運用城市的國有土地外,有時要運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而大陸《土地管理法》於 20XX 年 8 月 26 日經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通過修正,其修正幅度不小,已自 20XX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由於台商早期赴中國大陸投資、設廠,在不了解大陸的土地制度、《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情形下,到鄉鎮,甚至農村去購買或承租集體土地,嗣後發生糾紛或權益不得的情事(註 1); 因而筆者願藉本文針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涉及《土地管理法》修治的部分予以頗析,俾供大陸台商參酌運用。 「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規定 首先台商應注意大陸農村的「三塊地」(農用地、宅基地、農林集體建設用地)問題; 假如要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假如是將「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大陸「國務院」批准(大陸《土地管理法》第 44 條第 1 款、第 2 款)。 適用「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分別在土地總體規畫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的「範圍內」或「範圍外」而有不同,即: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1. 在範圍內:則按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分批次根据國務院規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規劃的機關或者授權的機關批准; 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2. 範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則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管理法》第44 條第 3 款、第 4 款)。 《土地管理法》的修正讓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徵收制度更完善 其次大陸台商應注意《土地管理法》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徵收所做的修改,此次已將土地徵收所屬之「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第 45 條做了明確的規定,還將土地徵收程序以完善及即明確徵收補償的基本原則,謹略述以下三點: 1.徵收需以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為前提,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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