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律師說法,台商對中國大陸「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法律認識律師說法,台商對中國大陸「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法律認識 李永然 此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正,在「集體土地」上的規定著墨甚多,台商應就上述規定予以注意並認識,進用掌握契機予以合法運用,藉以保障權益並獲利
筆者亦願藉本文針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涉及《土地管理法》修治的部分予以頗析,俾供大陸台商參酌運用
台商在中國大陸需要運用土地,方能進行設廠、投資、開發等,且除了運用城市的國有土地外,有時要運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
而大陸《土地管理法》於 20XX 年 8 月 26 日經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通過修正,其修正幅度不小,已自 20XX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由於台商早期赴中國大陸投資、設廠,在不了解大陸的土地制度、《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情形下,到鄉鎮,甚至農村去購買或承租集體土地,嗣後發生糾紛或權益不得的情事(註 1); 因而筆者願藉本文針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涉及《土地管理法》修治的部分予以頗析,俾供大陸台商參酌運用
「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規定 首先台商應注意大陸農村的「三塊地」(農用地、宅基地、農林集體建設用地)問題; 假如要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假如是將「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大陸「國務院」批准(大陸《土地管理法》第 44 條第 1 款、第 2 款)
適用「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分別在土地總體規畫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的「範圍內」或「範圍外」而有不同,即: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1
在範圍內:則按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分批次根据國務院規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規劃的機關或者授權的機關批准; 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範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地轉為「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