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市河长制考核细则(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全市河长制考核工作,明确考核程序,根据《XX市河长制市级考核办法》(办字[2017]90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河长制市级考核聚焦全市河长制中心工作、总体要求和阶段目标任务,坚持突出重点,注重成效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注重整改落实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注重激励问责的原则;坚持客观公正,注重群众意见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市河长制办公室统一协调,采取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价相结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季度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河长制市级考核分三类:对县级总河长考核、县级河长考核和市级河长联系单位考核
(一)对县级总河长的考核
由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进行考核,市河长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参与
现场检查时,考核小组由市河长制成员单位领导同志组成
(二)对县级河长的考核
由市级河长进行考核,市级河长联系单位负责组织考核,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有关工作的协调
(三)对市级河长联系单位的考核
由市级总河长(副总河2长)进行考核,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考核小组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有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考核标准
县级总河长考核执行《XX市河长制县级总河长考核标准》,县级河长考核执行《XX市河长制县级河长考核标准》,市级河长联系单位考核执行《XX市河长制市级河长联系单位考核标准》(详见附件1、2、3)
第六条河长制市级考核包括自查、考核、通报、整改、复核、问责
考核结果报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报市委组织部、市委督委办,全市通报
第二章自查第七条自查是指考核对象依据考核标准对在河长制工作中应落实各项工作状况的自查
县级总河长、县级河长、市级河长联系单位应组织专门人员成立自查工作组,按照对应的考核标准进行自查
通过自查,客观分析河长制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第八条县级总河长自查是对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