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组织法学的研究及其学理价值本文立足于现代行政的特点,从行政权的合理配置入手,阐明行政组织法学研究的独特内容
进而从研究方法上,对我国行政法学界有关行政组织的研究进行反思,旨在说明全方位,深层次,多角度地研究行政组织的学理价值
有关行政组织的研究一直是行政法学争论的焦点之一
作为法学,究竟应当立于何种角度来研究行政组织,不仅制约着行政组织法学研究的深化,而且影响着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科学构架,以及其它相关理论研究的广度和深度
本文立足于行政权的归属主体,从其内部构成、互动关系等方面剖析行政组织之法学研究的独特内容及其方法,从而进一步阐明深化行政组织研究的法学价值
一、行政组织的法学研究内容行政法学研究的实质在于探究如何规范行政权的运作
行政组织作为行政权的载体和物化形式,其法学研究的独特内容何在
究竟应当立于何种高度来研究行政权的归属者
成为行政法学不可回避的问题
回顾二十年有关行政组织的研究,大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80年代初至80年代末),是我国行政法学恢复和初步发展时期,理论体系尚末健全
从内容上讲,将行政组织作为整个行政法学研究的重心,其研究面涉及行政组织法的概念,行政机关的性质、分类、职能、行政组织结构、活动原则以及公务员管理制度等
这一阶段,研究的主要缺陷体现为;在内容和方法上没有形成法学研究的特色,没有同行政学、组织学在研究内容上区别开来,将行政组织法学研究的价值,局限于对行政学、组织学研究成果的法律确认以及法条注释
第二阶段(从80年代末90年代初至今),是我国行政法学繁荣和突进时期
学者认为传统的行政组织法研究都是根据行政学、组织学的原理,对行政组织的法律调整进行概括,都没有脱离行政学、组织学所述的行政组织的基本内容,从而提出一种新的研究视角,即法学的角度
认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法律上的意义都体现为能否成为主体,即独立的法律人格,因而,第1页共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