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小 学 办 学 自 主 权 落 实 与扩大的路径选择 本文所称的公立学校是指由政府举办并由公共财政经费维持的公立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 0 1 0 -2 0 2 0 )》(以下简称《规划纲要》)于第十三章明确提出要建设现代学校制度,而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题中之义就是要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为此,《规划纲要》第十三章第三十九条以“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为小标题重点阐述了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这一建设现代学校制度进程中不可回避的理论与现实问题。公立学校办学自主权如何从应然走向实然,即从文本中的办学自主权走向现实中的办学自主权,本文拟从教育法学的视角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办学自主权的含义及其主要内容 何谓办学自主权?有学者认为,它是学校在法律上享有的,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活动的资格与能力。概括起来,其具体的含义是:第一,自主权是一种资格和能力,这种资格和能力的获得是法律的授权;第二,自主权既然是一项法律授权,其行使的范围就被限定在了法律所授权的范围,即与“办学”领域相关的范围;第三,自主权行使的宗旨具有明确的规定性,它是以为完成教育教学为鹄的;第四,强调学校以法律主体的身份,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地、独立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由此可见,公立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是一项“法定之权”,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所谓“办学自主权”只能是一种基于学校性质和任务之上的专门法律授权。在现实的教育法律关系中,我国公立学校具有一种法人身份(事业单位法人)、多种法律主体资格(行政主体、民事主体、行政相对人),办学行为跨多重法律约束关系(公法领域、私法领域)的特殊法律地位。其多重主体资格与特殊法律地位,其权利义务是通过民法与教育法来共同界定、确认和维护的。我国《教育法》所列举的办学自主权,是公立学校基于其行政主体资格而获得的国家教育权在具体教育活动领域的转换形态或代行权,或者说是国家教育权的转移或委托。公立学校所享有的属于教育法管辖范围的办学自主权,是从国家教育权中分离或独立出来的一部分,是国家的授权,本质上仍属于国家教育权的范畴。 《规划纲要》指出要“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首先,我们要明确公立学校到底享有哪些办学自主权。我们认为,我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以下九项权利应是公立学校办学自主权的主要内容,这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