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 同 ,采用相应的内容 和预防措施。 第六 条 学生应当遵守 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 律;在不 同 的受教育阶 段 ,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 免 和消除相应的危 险 。 第七 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 母 或者其他监 护人(以下 称 为监 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 护职 责,配 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 承 担 监 护职 责,但 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 受委托 承 担 相应监 护职 责的情 形 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 责任 第八 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 损害后果之间 的因 果关系 依法确 定。 因 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 错 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 错 程 度的比 例 及其与 损害后果之 间 的因 果关系 承 担 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