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1 编制依据 本专项预案编制依据下列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1997 年12 月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4 号,自1998年3 月1 日实施。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1995 年2 月1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72 号令,此1995 年4 月1 日起施行。 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国办发[2000]5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29 次总理办公会议审议并批准。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05 年1 月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发[2005]11 号,自2005 年4 月17 日起施行。 2 分级 2.1 中国石化所属企业所在区域发生或可能发生超过当地设防标准的地震或一次死亡50 人及以上的地震为Ⅰ(中国石化)级事件。 2.2 中国石化所属企业所在区域发生或可能发生低于当地设防标准但造成重大破坏的地震或一次死亡10~49人的地震为Ⅱ(直属企业)事件。 2.3 直属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现有机构设置,对事件进行层层分析。 3 预测与预警 根据破坏性地震的预测与预警,中国石化应急指挥中心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特大事件开展风险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 预报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和总部机关相关职能部门通过以下途径获取临震预报信息: a) 国家政府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的预警信息; b) 直属企业获取并上报的地方政府利用新闻媒体公开发布的预警信息; c) 政府主管部门向中国石化应急指挥中心告知的预报信息; d) 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特大事件,经风险评估得出的事件发展趋势报告。 3.2 预测 中国石化应急指挥中心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事态,以及政府发布的四级预警(红、橙、黄、蓝),结合中国石化所属企业的实际情况,分析出可能发生灾难的中心区域,对可能发生的地震次生灾害如易燃物引起的火灾、河库溢决造成的灾害、海啸、有毒物质逸散所产生的中毒、污染等问题进行评估,制定出地震次生灾害的应急对策和采取的防震避震措施,并做出如下判断: a) 启动Ⅰ(中国石化)级应急预案; b) 直属企业启动本企业应急预案; c) 直属企业采取临震防范措施。 3.3 预警 中国石化应急指挥中心应根据预测结果,进行以下预警: a) 符合中国石化总体应急预案第 1.7 条启动条件时,应立即发出启动本专项预案的指令; b) 指令直属企业启动本企业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