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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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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报告制度 交易报告制度是反洗钱监管制度的核心基础,是预防和控制洗钱的主要措施,是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重要内容之一。交易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向有关部门报告某些规定范围内的金融交易情况,有关部门接到信息后,对其进行分析、处理,得到相应的反洗钱情报。通过执行交易报告制度,反洗钱主管当局可以获得相关的反洗钱信息,由此整合出有价值的反洗钱情报,再对洗钱分子及其非法资金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 、 报告主体 反洗钱报告主体指负有报告洗钱线索义务的机构和个人。随着洗钱涉及范围的扩大,反洗钱报告主体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由于洗钱主要通过银行进行,最初的报告主体主要是各类吸收存款、办理汇款的商业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当银行业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措施逐渐健全,部分洗钱者利用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和容易被洗钱利用的非金融机构藏匿、转移或转换非法所得,因此,这些行业的机构和个人也开始受到反洗钱主管当局的管制,按照规定也必须向金融情报中心进行报告,成为反洗钱报告义务主体之一。 二、 报告义务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要求金融机构报告的涉嫌洗钱的资金交易报告义务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大额金融交易报告制度,即金融机构办理一定金额以上的金融交易时,都必须向有关部门办理。由于现金交易的特殊性,相关多的国家大额金融交易报告主要是针对现金交易的;另一类是可疑金融交易报告制度,这是要求金融机构报告其知道的或者怀疑的与特定客户或特别交易有关的洗钱活动。根据反洗钱的经验,一些国家归纳出洗钱可能性较大的一些交易情况作为异常金融交易的报告标准,规定一旦发现符合这些标准的交易,金融机构也必须报告。 目前世界通行的反洗钱交易报告义务体现为两种形式,一是以美国、澳大利亚等国为代表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二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在美国,金融机构所承担的交易报告义务包括 4类:现金交易报告(CRT)、货币或者金融票据国际转移报告(CMIR)、外国银行和海外金融账户报告(FBAR)和可疑交易报告(SAR)。现金交易报告规定: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一律需要申报登记,金融机构有权对大额现钞的来源和用途进行调查。1986年 8月,美国又调整了申报和记录现金交易的要求,规定各银行必须做到:(1)记录所有超过 3000美元的用现金购买本票、汇票和旅行支票的情况。(2)交易总额在一天超过1万美元的,必须向有关部门申报。(3)客户在一天以内以任何形式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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