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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及通讯费用个税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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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5号 1998年9月25日 国税发[1998]155号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规定,以利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三、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昌平地方税务局-热点问题市局首页|热点问题|便民服务|政务公开|办税中心|税务查询|征管制度|发票制度|税收法制|专题栏目|子网站群|电子地图|友情链接 个人车辆租赁给公司使用,取得的租金应当如何计税? 2004-09-24[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中规定“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简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次种租赁收入应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计税: 情况一:出租人为本公司职工的, 应当按照财产租赁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情况二:出租人非本公司职工的,应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按照财产租赁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征管科 责任编辑: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245号 2006-3-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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