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单位类别:受委托执法组织 执法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八条 3、《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9]第 25号令)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 年 1 月 1 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第 70 号令)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 年 11 月 1日 行政法规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279 号令) 国务院 2000 年 1 月 30日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393 号令) 国务院 2004 年 2 月 1 日 部门规章 1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2005]第 4 号令) 交通部 2005 年 6 月 1 日 2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第 6 号令) 交通部 2006 年 6 月 8 日 3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7]第 1 号) 交通部 2007 年 2 月 14日 4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第 3 号) 交通部 2004 年 10 月 1日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处罚(共31项) 1、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3、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三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4、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