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大队车辆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务车辆和严格规定个人使用机动车辆,树立公安交警的良好形象,以确保车辆行驶安全和和减少车辆违法违纪的情况发生,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本制度的公务车辆是指公安机关使用的警车和民用号牌的机动车。 二、严格遵守公安部“五条禁令”,违者按该禁令处理。 三、严格遵守《山东省警车使用管理规定》,驾驶警车必须按规定着统一制式服装,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和人民警察证。警车不准配给个人作交通工具,不准用于办私事,不准乘载与执行公务无关的人员。违反规定和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戒,第三次停止执行职务。 四、使用公务车辆,实行“派车制度”单位需要用车,要填写派车单,属市内的报大队主管领导审批,出差莱西市外的报大队长审核后,呈报局主管领导审批。主管办公室领导不按规定动用车辆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主管办公室领导不按规定动用车辆保养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严肃追究责 任 。 五、配给各 科 、队、室的车辆要严格管理。各 单位“一把 手 ”是车辆管理第一责 任 人,实行用车领导审批及 登 记 制度。车辆日 常 工作保养要指定专 人负 责 ,使车辆经 过 处于良好的技 术 状 态 。因 管理不善 或 使用不当 造成车辆损 坏 和人员伤 亡 的要追究当 事人和单位第一责 任人的责 任 。 六 、节 假 日 单位车辆必须停放 在 本单位指定地 方 备 勤 ,用于工作和备 勤 。使用公务车辆执行完 任 务后要将 车停放 在 规定的地 点 ,不得 将 单位的警用车辆开 回 家 过 夜 ,违反规定的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戒,第三次停止执行职务工资 ,造成车辆损 坏 、被 盗 的追究当 事人的经 济 责 任 ; 对 未 完 成造成影 响 的给予纪律 处分 。 七 、本大队民警、职工因 私事使用公务车辆,要报主管办公室领导或 大队长按规定权 限审批后( 使用车辆到 莱西市外的报局主管领导审批),方 可 使用。 八 、民警、职( 临 ) 工个人使用的机动国 车必须证件 齐 全( 含 有 效 的交强险 ),严禁使用无牌无证、假 ( 套 ) 证的车辆,违者依 法追究当 事人责 任 。 九 、未 经 规定动作批准书 驾公务车辆资 格和参 加交通安全法培 训 考 试 不及 格的民警,一律 不准驾驶公务车辆。违者视 情给予通报批评、警戒;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