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 品 销 售 居 间 合 同 甲 方 : 法 定 代 表 人 : 住 址 : 邮 编 : 联 系 电 话 : 乙 方 : 住 址 : 邮 编 : 联 系 电 话 : 鉴 于 甲 方 欲 销 售 产 品 , 乙 方 自 愿 接 受 甲 方 委 托 ,按 照 甲 方 确 定 的 售 卖 条 件 寻 找 确 有 与 甲 方 订 立 合 同 的 交 易 相 对 人 ; 并 为消 除 双 方 合 同 条 件 和 价 格 等 方 面 的 差 距 进 行 说 合 、 沟 通 , 协 助 甲 方 达 成协 议
故 此 , 双 方 经 协 商 一 致 , 订 立 本 合 同 , 以 兹 信 守 : 1、 甲 方 权 利 义 务 1
1 甲 方 在 此 保 证 所 有 提 供 给 乙 方 的 商 品 质 量 、 价 格 条 款 等 , 为 真 实 有效 信 息 , 并 承 诺 一 旦 条 件 成 就 , 愿 意 缔 结 契 约
如 果 因 甲 方 提 供 信 息 不真 实 或 拒 绝 缔 约 给 第 三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甲 方 应 对 第 三 人 承 担 责 任
2 甲 方 向 乙 方 提 供 的 任 何 资 料 属 于 甲 方 的 财 产 , 乙 方 不 得 为 非 履 行 本合 约 目的 而使用
3 甲 方 有 义 务 向 乙 方 提 供 因 乙 方 促成 ………(后略)
2、 乙 方 权 利 义 务 2
1 乙 方 应 当在 甲 方 授权 范围内向 第 三 人 介绍和 传递甲 方 的 缔 约 条 件 ,任 何 改变、 越权 、 或 新的 承 诺 都必须经 甲 方 事先书面 同 意 或 事后追认才对 第 三 人 发生效 力
2 乙 方 应 当 就 每 一 笔 潜 在 的 交 易 … … … (略 )… … … 甲 方 确 定 佣 金 以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