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学研合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与科研院校的产学研合作力度,提高公司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产学研合作,是指公司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通过共同合作开发或直接采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改进企业的技术、工艺和装备水平,并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或新材料的技术创新活动。 第三条 产学研合作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依法或依照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第四条 公司煤化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为产学研合作职能部门,负责全公司产学研合作的技术交流、组织管理、考核评价及协调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煤化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要建立科技信息网络,搭建信息交流平台,紧密跟踪科研院所的技术研究工作动态,了解公司各单位技术需求,及时与技术人员交流,建立技术联络通道。 第六条 煤化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每年邀请相关科研院所到公司进行现场调研,发现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确定技术课题,定期召开产学研合作单位技术交流会议。 第七条 产学研合作的选题范围主要围绕生产过程中的技术难题、煤化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究开发课题、行业共性技术难题、公司重大技术攻关课题等。 第八条 产学研合作成立研发经济实体的,必须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运行,煤化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必须有一名董事。 第九条 与科研院所共建的研究室,每季度必须向公司煤化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汇报课题研发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及研究人员的工作情况等信息。 第十条 产学研合作课题组成员可以采用在社会招聘、公司内部抽调等方式,课题完成后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 产学研合作机构人员管理,参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课题组组长负责对课题组成员的管理与考核。 第三章 合作模式及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根据公司技术创新体系及技术需求现状,产学研合作模式有以下几种方式: 1、技术转让(公司目前主要采用这种形 式):科研院所将 所持 有的技术成果按照合同约定转让给公司使用; 2、委托开发:公司根据企业生产或产业发展要求,委托高校或研究院所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进行专题研究,并将其研究成果按合同的约定转化应用; 3、共建研发实体:利用科研院所的基础理论扎实、研发能力强的技术优势,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