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 (试行) 一 、产科依法服务管理制度 ( 一 ) 为 确 保 产 科 质 量 , 保 护 母 婴 安 全 , 县 级 以 上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必 须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母 婴 保 健 法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母 婴 保 健 法 实施办法 》、《 安 徽省实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母 婴 保 健 法 】办法 》 和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定,严格执行 助产 技术的准入制度。对未取得《 母 婴 保 健 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母 婴 保 健 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的单位和 个人 , 一 律不得开展助产 技术服务。违法 服务的, 依 法 追究当事人 的法 律责任。 ( 二)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助产 技术的非医疗保 健 机构, 由县 级 以 上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依 据 《 安 徽省实施[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母 婴 保 健 法 】办法 》 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 查处, 责令停止违法 行 为 , 没收违法 所得。情节严重的, 依 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规定吊销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三) 逾 期 不校 验 助产 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继 续 从 事助产 技术服务的, 由原 发 证部 门 责令限 期 补 办校 验 手 续 ,拒 不校 验 的, 由原 发 证部 门 依 法 吊销助产 技术服务的执业资 格。 ( 四) 非法 医疗保 健 机构开展助产 技术服务的, 由县 级 以 上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依 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 查处。已 取得医师 资 格未取得助产 资 格的个人 , 擅自从 事助产 技术服务的, 按 《 安 徽省实施[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母 婴 保 健 法 】办法 》 第三十八条进行 查处, 并 按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业医师 法 》 吊销其医师 执业证书。构成犯 罪 的, 依 法 追究刑 事责任。 ( 五 ) 已 取得助产 资 格的个人 , 在 未取得助产 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和 非医疗机构从 事助产 技术服务的, 按 照 《 安徽省实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母 婴 保 健 法 】办法 》 第三十八条查处, 按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业医师 法 》 吊销其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