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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科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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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科建设标准为了加强产科建设与管理,依法规范产科服务,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有关配套法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标准。一、功能任务1、承担孕产妇系统管理、围产保健及高危孕产妇诊治、监护、终止妊娠及住院分娩。2、承担高危孕产妇抢救,接收基层高危孕产妇转诊。3、承担妇产人员的实习进修及培训任务。4、依法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5、开展爱婴活动,实施母乳喂养。6、推广产时服务新模式。7、开展孕产期保健健康教育宣传活动。8、依法做好孕产期服务资料收集、登记、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9、开展孕产期应用性科研项目,完成上级下达的指令性调研工作。10、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孕产妇及围产儿死亡进行调查分析和评审,并提出相应的干预措施。二、人员标准1、医生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护理人员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2、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3、助产工作必须由助产专业人员承担。4、人员配置数量,以开展的服务项目、工作量相适应为宜。5、人员结构合理。科室至少有一名副主任医师,门诊至少有一名高年资主治医师,专业人才梯队合理。三、科室设置1、门诊:产前门诊、高危妊娠门诊(根据需要设置)、门诊宣教室、产褥期保健门诊、门诊终止妊娠手术室。2、住院:待产室、产房、隔离产房(年接生人数超过500人次者设)、手术室、危重病人监护室、处置室、婴儿洗澡间、母婴同室。四、房屋标准1、产前门诊:分诊断室和检查室,面积与功能和任务相适应,最低不少于15 m2 ,内有上下水设施。2、高危妊娠门诊(根据需要设):标准同产前门诊,检查室可与产前门诊共用。3、门诊宣教室:面积以适应宣教工作需要为宜。4、产褥期保健门诊:分诊断室和检查室,面积与功能和任务相适应,内有上下水设施。5、门诊终止妊娠手术室:(1)手术室应设在门诊一端,严格划分非限制区、半限制区、限制区;(2)面积与其任务相适应;(3)室内墙面应瓷砖齐顶,地面用瓷砖或水磨石,不设地漏,墙壁、屋顶、地面便于清洗和消毒;(4)门窗严密,光线充足,室温应保持23-26℃;(5)设置与工作相适应的观察床。6、待产室:与产房相连,面积与待产床数量与功能和任务相适应。7、产房:(1)建筑要求产房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要求环境清洁、安静、无污染源,形成相对独立区域。(2)内部基本要求分无菌区、清洁区、污染区,各区之间设置隔段,标志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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