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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水务法〔2010〕26号北京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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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附 件 : 北 京 市 排 水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本 市 排 水 管 理 , 保 障 公 共 排 水 设 施 安 全 正常 运 行 , 根 据 《 北 京 市 排 水 和 再 生 水 管 理 办 法 》 及 有 关 法 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 制定本 办 法 。 第 二条 本 市 行 政区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向公 共 排 水 管 网排放污水 的排 水 户, 均应遵守本 办 法 。 第 三条 本 办 法 所称排 水 户, 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 燃气生 产、科研、卫生 、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 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公 共 排 水 管 网排 放污水 的单位和 个体经营者。 公 共 排 水 管 网包括排 水 管 道及 其泵站、检查井、闸井、倒虹吸、进出水 口、井盖和 雨 水 篦 子 等附 属 设 施 。 第 四 条 市 水 行 政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区域内排 水 许 可 工作 的组 织 实 施 、检查和 监 督 , 并 承 担 中 心 城 区范 围 内排 水 户的排水 证 书 的颁 发 和 管 理 工 作 。 区县 水 行 政主 管 部 门 按 照 管 辖 权 限 负 责 本 行 政区域内排 水证 书 的颁 发 和 管 理 工 作 。 第 五 条 在 公 共 排 水 管 网覆 盖范 围 内, 排 水 户应当 按 照 排 水规划 等有 关 要 求 , 办 理 专 用 排 水 管 线 接入 手 续 , 将 污水 排 入 公共 排 水 管 网。 —2 — 第 六 条 排 水 户 需 要 向 公 共 排 水 管 网 排 放 污 水 的 , 应 当 按 照本 办 法 规 定 到 有 管 辖 权 的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排 水 许 可 。 已 经 向 公 共 排 水 管 网 排 放 污 水 但 尚 未 办 理 排 水 许 可 的 排 水户 , 应 当 在 2010 年 6 月 30 日 前 按 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 到 有 管 辖权 的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进 行 登 记 , 申 请 领 取 排 水 证 书 。 未 取 得 排 水 证 书 , 排 水 户 不 得 向 公 共 排 水 管 网 排 放 污 水 。 第 七 条 排 水 户 实 行 分 类 管 理 , 分 为 重 点 排 水 户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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