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发改局: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根据《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昆政发〔2007〕9号)和《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2005年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依照定价程序我委对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进行的调整,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和市委常委会同意,现将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标准(见附表)(一)城(镇)居民10元/户
月;流动人口2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事业单位1
月或180元/吨
(三)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1.日产垃圾量1吨(含1吨)以上的,按垃圾量180元/吨
2.日产垃圾量低于1吨的,按垃圾日产生量:(1)日产垃圾量0
005吨(含0
005吨)以下,每月30元;1(2)日产垃圾量0
01吨(含0
01吨),每月60元;(3)日产垃圾量0
05吨(含0
05吨),每月120元;(4)日产垃圾量0
99吨(含0
99吨),每月180元
平方米;餐饮业1
平方米,或者双方协商计量收取
4.单位自清自运至垃圾中转站120元/吨,单位自清自运至焚烧发电厂处置费90元/吨
自清自运的车辆必须符合《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5.垃圾处置场(填埋)的处置费收费标准60元/吨
焚烧发电厂的处置费收费标准90元/吨
6.粪便属于生活垃圾,粪便清掏清运处置费180元/吨
7.建筑垃圾(单位、居民改扩建装修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150元/吨
建筑工程类的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程序申报另行制定
二、收费范围和收费方式(一)收费范围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标准执行范围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