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危险废弃物产生及处理现状一、危险废弃物的定义及危害各个国家及组织对危险废物有不同的界定。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将危险废物定义为:具有化学、毒性、爆炸性、腐蚀性对人、动植物及环境有害的废物(放射性除外);世界卫生组织则将危险废物界定为:除生活垃圾与放射性废物之外,因数量、物理化学性质、传染性等特性,在未作出正确处理、存放和处理的情况下,会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带来严重危害的废物;在我国,危险废物是指被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经国家鉴定具有危险废物特性的废物[1]。鉴于危险废物具有毒性、易燃性、腐蚀性、传染性等特性,它对空气、水源及土壤会造成较大污染,同时还可通过各种方式破坏生态环境,危及人类健康。概括而言,危险废物的危害大体可表现在下列两个方面:第一,破坏生态环境。任意排放或贮存危险废物,既占用了大量的土地资源,又给周围环境、土壤及水体等带来一定程度上的污染,使该地的环境功能等级下降,其对生态环境所带来的危害是不可估量的。第二,危险废物,对人类的健康有很大的影响。危险废物中往往含有多种有毒、有害成分,通过直接接触、呼吸等各种传播渠道,均可被人体所吸收,并对人类健康埋下巨大的隐患,很多长期中毒或致癌等疾病,均是由重复接触危险废物引起。二、全球危险废弃物产生情况不同国家由于其经济发展现状、工业结构、法律法规等国情的不同,危险废弃物的产生情况也不一样,图 1 列举了英国、爱尔兰、德国三国在 1995~2009 年的危废产生情况,其他国家的详细数据见附录。图 2 显示了 2011 年全球危废产生情况,由图中可以看出欧洲和北美洲是危废最大产出地[2]。图 1 各国 1995~2009 年危废产生情况图 22011 年全球危险废弃物产生三、美国危险废弃物产生现状及处理现状美国在 1896 年开始实施的《紧急计划和社区知情权法》(EmergencyPlanningandCommunityRighttoKnowAct,EPCRA)第 313 章规定,企业有义务减少有毒化学物质对环境的影响和必须向公众披露有毒化学物质的相关信息。1990 年美国颁布的《染防治法》(ThePollutionPreventionAct,PPA)规定企业如果使用超过规定量的有毒化学物质,就必须每年汇报其对有毒废物的处理情况。据此,美国环保署建立了一个名为《有毒物质释放清单》(ToxicsReleaseInventory,TRI)的数据库来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并向社会公布这些企业报的相关数据⑶。截止到 2010 年,TRI 收录了全美超过 20904 家工业企业的大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