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七部门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3号令)和《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范本市现有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行为,促进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一)分步推进,平稳过渡
在规范过程中,与在京金融管理部门、市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担保业协会、在京银行业机构、中介机构的作用,规范和服务并重,争取担保公司的理解和配合,保持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
(二)强化服务,促进发展
为融资性担保行业更好地发展,在坚持监管要求的同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各担保公司在规范过程中面临的困难,支持和帮助融资性担保公司尽早达到监管要求
加强对问题突出、风险较大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和督促,支持信誉好、资本实力强、经营管理规范、风险管控水平高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强做优,逐步提高行业竞争力和服务中小企业的能力,促进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三)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公开审批流程、监管指标和审批结果,确保规范和监管工作的透明度
对各种所有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一视同仁,确保规范和监管工作的公平公正
(四)分工负责,协同合作
充分发挥北京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作用,重大事项、重点问题等提交联席会议审议;整合各区(县)监管部门的力量,市、区两级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发挥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借助中介机构的专业能力,确保规范工作的高水平和高效率
二、实施步骤第一阶段:政策发布和宣传培训阶段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后,印发实施《暂行办法》
针对区(县)监管部门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实施《暂行办法》的宣传和相关培训工作
第二阶段:受理和规范阶段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区(县)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