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管理, 保证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 《四川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暂行管理办法》、《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泸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泸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三区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外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工程建设应当坚持先勘察、 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审查机构在勘察、设计和审查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推行责任保险制度
第八条对勘察设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检举、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