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发布单位】 81607【发布文号】【发布日期】 1998-03-31【生效日期】 1998-08-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洛阳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7 年 10 月 28 日洛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8 年 3 月31 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凡在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上述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本条例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具体负责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交通、城建、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大投入,加快道路网络建设,改善交通环境,逐步优化车辆结构
第五条第五条实行交通安全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交通安全责任制工作
单位应当建立或参加道路交通安全组织,加强对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管理
第六条第六条根据交通管理的需要,市、县(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在特定范围、特定路线、特定时间,采取禁止或限制车辆通行的管理措施
第七条第七条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履行职责,确保道路的安全畅通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必须着装整齐,忠于职守,热情服务,文明执勤,秉公执法,模范遵守交通法规
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人员,应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第八条公民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服从和支持交通警察依法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