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发布单位】 81607【发布文号】【发布日期】 1998-03-31【生效日期】 1998-08-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洛阳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7 年 10 月 28 日洛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8 年 3 月31 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凡在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上述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条本条例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具体负责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交通、城建、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第四条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大投入,加快道路网络建设,改善交通环境,逐步优化车辆结构。第五条第五条实行交通安全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交通安全责任制工作。单位应当建立或参加道路交通安全组织,加强对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管理。第六条第六条根据交通管理的需要,市、县(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在特定范围、特定路线、特定时间,采取禁止或限制车辆通行的管理措施。第七条第七条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履行职责,确保道路的安全畅通。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必须着装整齐,忠于职守,热情服务,文明执勤,秉公执法,模范遵守交通法规。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人员,应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八条第八条公民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服从和支持交通警察依法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第九条第九条每年 12 月 2 日为本市交通安全日。第二章车辆和驾驶员第十条第十条城市应当优先发展大运量公共客车,协调发展小公共汽车、出租客车和社会车辆,限制和逐步淘汰污染超标、高耗能、低效能、安全性能差的道路交通工具。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车辆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准行驶。申领机动车牌证时,应按国家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从事旅客运输的车辆,并可以投保车上乘坐人员平安保险。个人购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