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 虽然全国大部分城市建立了援助机构,积累了一些经验, 但目前仍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来规范,还处于探索和发展阶段, 因此在实践工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亚需解决、加以完善
(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1、经费短缺,鱼待纳入国家财政常言道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经费保障是法律援助工作正常开展的最根本条件之一, 没有可靠的经费保障, 法律援助工作就无从谈起
在一些法律援助制度较为健全的国家, 法律援助经费都依法被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由国家财政予以支付
例如, 2001 年英国和荷兰的法律援助经费占到了其全国财政支出的1%,丹麦占到了0
我们再以邻国日本为例,日本法律援助经费来源主要是两个渠道 :一是由国家财政拨款,这是经费的主要来源
二是社会捐赠,这部分经费来源较少
2001 年日本政府民事法律援助经费25
75 亿日元,占当年财政预算支出总额的 0
刑事法律援助经费,都是由政府提供,实践需要多少经费政府就拨出多少经费
2001 年日本的刑事法律援助经费为66,28 亿日元,占当年财政支出总额的 0
法律援助经费每年由“法律援助协会”向法务省提出预算申请,经法务省审查批准后, 列入国家财政支出计划
①但由于我们国家尚未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国家财政, 国家财政直接支出的法律援助经费少得可怜,2001年仅为 5500 万人民币, 只占全国财政支出的十亿分之3
7,实属杯水车薪, 法律援助经费只能靠法律援助机构去东凑西要
每年的法律援助经费缺口太大, 远远不能满足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需要
当然,我们国家有些地方财政做得还是比较好
例如,广州、北京和上海等地方每年都从财政中拿出一定数量的经费,来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运转
可见,要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开展,必须通过立法的形式, 把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国家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