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超声质控2016 年 5 月浙江省超声医学质量控制中心二级医院超声质量控制指南(试行版)第一章总则浙江省超声医学质量控制中心积极推进全省超声行业的建设与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二级医院的超声检查室与介入室的基本设置要求、人员专业素质、设备条件,操作规范与科学管理建立规章制度及行业标准
为此,制订浙江省《二级医院超声质量控制指南》总则如下:一、本《二级医院超声质量控制指南》适用于全省二级医院,二级以下医院可参考此指南执行,包括:公立医院与民办医院;综合性医院与专科医院
范围涉及各医院的超声科及配有超声设备从事超声诊疗活动的各相关科室
二、使用超声设备的单位必须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成立的医疗机构不得进行超声业务
三、从业人员需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经过具有国家级或省级规培资质医院超声影像专科正规培训并获得规培证书
四、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超声报告必须由具有本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医师签发
五、超声科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根据下列经国家、卫生部门颁布的有关文件执行: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998年 6月 26日全国人大第九届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 10月 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者除外
(参考省卫计委的产前诊断技术条例执行(浙卫发【2005】86号)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02年 2月 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
4、原卫生部关于医技人员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问题的批复(2004年原卫生部 163号文件)
5、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的通知
6、原卫生部关于印发《 2009年以“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